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中應寫明外觀設計的名稱。由此可見,外觀設計專利的名稱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給外觀設計專利起一個好名字,盡量擴大產品使用的范圍,減小對產品功能的限制,則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限定好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范圍,使專利權人的權利最大化。通過外觀設計專利的名稱減小對專利權的限制,在可能存在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中,可以盡量避免處于對產品“相同或相近種類”認定的不利低位。
當然,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命名也不是沒有限制。專利法審查指南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名稱進行了規(guī)定,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對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應用的產品種類具有說明作用;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應當與外管設計圖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觀設計相符合、準確,簡明的表明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第一可以使用外觀設計產品所述的類,或者商業(yè)、行業(yè)中慣用的名稱;第二,要去掉技術效果以及內部結構的描述,避免對外觀設計的范圍進行限制;第三,外觀設計的名稱避免出現產品的商標、規(guī)格等。
產品名稱應符合下述要求:
1、產品名稱一般應當符合國際外觀設計分類表中的名稱。
2、產品名稱應當與設計的內容相符合。
3、下述名稱應當避免使用:
(1) 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稱、商標、代號、型號或以歷史時代命名的產品名稱;
(2) 概括、抽象的名稱,如“文具”、“炊具”、“樂器”、“建筑物品”等;
(3) 附有構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稱,如“節(jié)油發(fā)動機”、“人體增高鞋墊”等;
(4) 附有產品規(guī)格、數量單位的名稱,如“21英寸彩色電視機 ”、“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5) 以產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稱,如“紅色外衣”、“棱形尺” 等;
(6) 省略寫法的名稱,如“棋盤”不能寫成“棋”,“玩具汽車”不能寫成“汽車”等;
(7) 以外國文字命名的名稱;
(8)附有外觀設計內容的名稱,如把“書包”寫成“帶有熊貓圖案的書包”、或者寫成某種動物或某種植物圖案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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