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商標“撤三”,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商標滿足了“沒有正當理由”而且“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就會面臨被撤三的危險。那么是不是說只要在三年內(nèi)有使用,就不會被撤三呢?事實上,如果不仔細閱讀“核準使用”這個規(guī)定,那么即便商標在三年內(nèi)使用了,也可能會被“撤三”。“ARTE COLL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因為沒有在核定類別進行使用,最終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其做出了應予撤銷注冊的決定。
基本案情
廣州愛貝芙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稱被申請人)的第9369681號“ARTE COLL及圖”商標(以下稱復審商標)于2012年5月7日獲準注冊,指定使用在第3類“洗發(fā)液、化妝品”等商品上。愛貝芙醫(yī)療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人)于2015年6月23日以復審商標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商標局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維持復審商標注冊的決定。申請人不服商標局的決定,于2016年05月23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
商評委決定結(jié)果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jīng)審理認為,被申請人雖提交了合作協(xié)議、產(chǎn)品購銷合同及銷售單、印刷合同、發(fā)票等證據(jù),但僅可證明復審商標一直使用在“面膜”商品上,而非本案復審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因此,上述證據(jù)均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在復審期間內(nèi)將復審商標使用在“化妝品”等復審商品上。復審商標應予撤銷注冊。
案情分析
除了《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外,我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還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本案中,被申請人實際使用的“面膜”商品雖與復審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口紅、指甲油”商品屬于類似商品,但該“面膜”商品并非復審商標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故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復審商標未在“化妝品、口紅、指甲油”商品進行了有效的商業(yè)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所以,關于商標“撤三”,應將《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六條結(jié)合起來看,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冊商標的,在與該商品相類似的商品上的注冊可予以維持。商標注冊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類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冊商標,不能視為對其注冊商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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