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中院知識產(chǎn)權庭對被告人王某、孔某、方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其中,被告人王某一人犯數(shù)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被告人王某長期以來一直從事防水卷材行業(yè)。2018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王某產(chǎn)生貪念,妄圖謀取更多非法利益,承包經(jīng)營某防水建筑材料公司,伙同被告人孔某、方某生產(chǎn)假冒“雨虹”、“姑蘇”、“宏源”、“浩躍”注冊商標的防水卷材并銷售,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7萬余元。
泰州中院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等假冒注冊商標罪一案,后因疫情原因,案件中止審理。本以為被告人王某能就此收手,反省己身,但是其心存僥幸,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間又銷售假冒防水卷材,被常州市公安機關在偵查其他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
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勸說并陪同胡某至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胡某因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告人王某勸說、陪同其他犯罪嫌疑人自首,具有立功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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